轉自-babyou姊妹淘
社會新聞的報導中,有些夫妻因為對方發生外遇而訴請離婚並請求對方支付上百萬元的損害賠償的案例,但是法院審理的結果,好像判決要賠償的案件不多,就算有判決賠償,所判的金額好像在也才幾十萬元上下,不像外國的案例,常聽說有某位外國明星因為發生外遇,因此要賠償上千萬元給配偶。台灣的法律規定跟外國真的差很大嗎?
法院實際案例分享
義朗跟安茜結婚將近五年而且育有一名三歲兒子,家庭生活和樂。某日義朗在整理安茜的書桌時,發現一張安茜與陌生男子臉貼臉的親密合照,義朗感到十分痛心,質問了安茜,安茜承認她在一年前跟該名陌生男子發生外遇,請求義朗的原諒,義朗表示無法同意,義朗思考一個月後還是決定對安茜提出離婚訴訟,並請求安茜應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的損害賠償,義朗的請求合理嗎?你有婚姻的法律困擾嗎?點我免費諮詢
法院判決結果
高等法院101年家上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056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蔡○○外遇導致兩造婚姻破裂而訴請離婚,已如原證及不爭執事項所載,因上訴人與蔡○○外遇,致兩造婚姻關係無法維持,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則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因離婚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原審審酌兩造自五專時期即認識,交往後曾分手又復合於94年10月結婚,婚後相處約四年發生外遇,期間有許多甜蜜時光,上訴人攜帶幼子與蔡○○前往汽車旅館房內,對於被上訴人精神上產生莫大痛苦,並斟酌兩造資力、身分、地位,及上訴人前揭行為致被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30萬元,應屬適當。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我國民法對於判決離婚原則上採「有責主義」,也就是一方對於造成判決離婚有法律規定的可歸責事由,則他方可以訴請裁判離婚。但因婚姻的本質乃係夫妻二人身分上的契約,如果有一方構成法定離婚事由,違反了婚姻義務,反而造成在婚姻期間並無任何過失的他方配偶因此要承受婚姻解消後的痛苦,殊為不公,故而法律規定,無過失的一方在此情形下,可以請求有過失的一方賠償其精神上痛苦,也就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者,我國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了二年的短期請求權時效,也就是如果對於判決離婚無過失的一方要請求他方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在知悉離婚事由後二年內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超過請求權時效,對方可能提出時效抗辯,而不負賠償責任。
法條停看聽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因此,對於造成判決離婚有過錯的一方,依法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限於提出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對於判決離婚的事由完全無過失,始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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